拥抱变化
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
曾经的农田会变成现在的CBD,曾经的爱人会变成如今的陌生人,曾经的朋友会变成渐行渐远的路人。
同理,商业世界中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合同有变更,就意味着经济交易有变化,而会计是记录经济交易的一门语言,自然也要随之变化。
那合同会如何变更呢?
核心就是两个条件的排列组合。
1. 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
2. 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是否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合同变更情形1:
条件:商品可明确区分,且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处理方式: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处理
合同变更情形2:
条件:商品可明确区分,且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不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
处理方式: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处理
合同变更情形3:
条件:商品不可明确区分
处理方式: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
有老铁问了,不是2个条件的排列组合吗?为什么只组合出来3种情形而不是4种情形呢?
细心的老铁肯定发现了,第三种情形只有一个条件:
也就是只要商品不可明确区分,不管新增变更的合同能否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都属于情形3。
光看定义是抽象的,是晦涩的,是不懂什么意思的,下面我来举几个例子:
例子1:
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其售价为每件95元。
我们来看看上面的两个条件是否符合:
(1)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
甲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以件计量的,显然是可以明确区分的。
(2)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能否反映新增合同的单独售价
原本的合同售价是每件100元,变更的合同售价是每件95元,为什么便宜了5元,这便宜的5元跟之前的合同有没有关系?
只能说有一定的关系,但关系很弱,所以可以认为新增变更的部分属于一个新合同。
为什么?
因为大部分企业做生意,最大的成本并不是做产品的成本,而是营销成本,也就是为找到买自己产品的顾客所耗费的成本,一旦找到之后,维护一个老客户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远低于挖掘一个新客户所需要的成本。
所以,对一个之前购买过自己产品的老客户提出的复购,正常公司都会给一定的折扣来维系和老客户的关系。
这里优惠的5元就是这个道理,属于商业惯例,新增的部分可以当做独立的新合同处理:
即原合同的120件商品按照每件100元确认收入,新合同的30件产品按照每件95元确认收入。
例子2:
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客户发现甲公司已转让的60件产品存在瑕疵,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原已转让的产品的单价折让15元,且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其售价为每件80元。
我们继续来看两个条件是否符合:
(1)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
甲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以件计量的,仍然是可以明确区分的。
(2)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能否反映新增合同的单独售价
原本的合同售价是每件100元,变更的合同售价是每件80元,为什么便宜了20元?
这个力度可比单纯的给老客户的优惠力度大多了,因为这优惠的20元是对之前产品有瑕疵的补偿。
你之前给我的产品有问题,之后我还从你这里买东西,够意思了吧,不多给点优惠说不过去吧。
如果之前的产品没出问题,新增的30件产品是不可能给这么大的优惠的,所以新增变更的合同条款无法反映产品的单独售价。
这个例子的合同变更属于第二种类型,因此,原合同未履约的部分和新增变更的部分需要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处理。
新合同中,剩余产品为90件,其对价为8400元(100*60+80*30=8400元),新合同中的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93.33元(8400÷90)。
例子1和例子2对比着看,会更有感触。
例子3:
20×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截至20×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0万元÷700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1 000万元×60%)。
20×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
(1)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
这个例子中,已转让的商品是部分完成的办公楼,新增变更的是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办公楼屋顶只是原有办公楼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本区分不开。
Ok,判断到这里就截止了,只要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是无法明确区分的,不管新增变更的部分能否反映商品的单独售价,都属于合同变更的第三种情形。
区分不开的处理就是将新合同和原有合同合并,当一个合同来处理,在合同变更的当日进行调整,将累计数轧正确。
反正区分不开了,还分什么你我呢?
合并之后,总交易价格由原来的1000万变更为1 200万元(1 000万元+200万元),总成本由原来的700万变更为820万(700+120=820万),已经发生的成本仍然是420万,那履约进度就变更为51.2%[420万元÷820万元]。
根据新的履约进度,乙公司累计应该确认的收入为1200*51.2%=614.4万,而之前已经确认了600万,就再补14.4万。
总而言之,合同变更的判断只要把握商品是否可区分和新增部分售价是否能反映单独售价两个点就足够了,用这两个核心点判断出属于哪种类型,然后再根据类型做出相应的处理。
各位老铁看懂了吗?
历史文章相关阅读:
CPA学习方法论:
如何转行财务分析师:
为什么在面试的时候不能说“虽然我没有经验,但是我非常愿意学习”
CPA干货:
新收入准则: